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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欠款8亿 失信公布18套房产近百余个车位抵押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风雨同舟科技

8月30日,今天跟大家了解一下一位七旬老太太,引人关注的是在福建公布老赖的名单中居然位居榜首欠款8亿,令人感到十分咋舌。跟大家科普下,老赖,就是日常生活中欠钱不还的人,这年头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借钱给别人的人反而弄得跟孙子似的,而欠钱的就是传说中的大爷。商业圈里,最近打得火热的老赖,不就是最近挂在嘴边的“某视某某亭”。据悉某某亭都不敢这么造。一查资料,也没什么跟商业圈挂钩的。
七旬老太欠款8亿 
了解中得知这位老太叫陈长芹,今年已经71岁,厦门人。大家纷纷好奇这位老太怎么就欠下这么大数额的巨款呢?据调查之后,得知陈长芹,也是一个替死鬼。曾经出资担任欧公司股东。2014年宏昱公司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发放押汇融资款1239万美元。这家公司法人代表人士张全亮,陈长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旬老太欠款8亿 位居老赖名单里榜首的位置
而令人好笑的是张全亮说自己被艾友泽欺骗,自己根本不在这间公司实际上班,说到这里大家就会问了,艾友泽是谁?巧了,他实际上是陈长芹的儿子。可是案件发生时并没有看到儿子的身影,而陈长芹却是必须要为相关的借款负全责,因为她都给相关借款作了担保,所以是第一负责人。也就是最后要为自己的儿子顶包啊。
            
            
七旬老太欠款8亿消失 法院需要悬赏保险追缴欠款
            2017-08-30 15:51:02            
【七旬老太欠款8亿消失 法院需要悬赏保险追缴欠款】71岁老太陈长芹曾以94个车位为公司借贷提供抵押,欠款8.1亿,现在不知所踪,被法院六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业内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追踪老赖有时需要奖励措施,举报人也有动力。假如为老太提供借款的公司购买了悬赏保险,那么这笔悬赏金将由保险公司支付。
七旬老太欠款8亿消失,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来,71岁老太陈长芹就是典型的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但是这也没能阻止,老赖们的逃跑行为。
 
71岁老太陈长芹为相关公司向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抵押或担保,抵押物包括多处房产及车位等。其中已宣判的有十几起,涉案标的金额8亿多,还有多起未宣判案件,据悉,总涉案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人民币。
保险专家对金融界保险表示,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来,这让拿起法律武器的人拔剑四顾心茫然。“悬赏保险”可以帮助法院抓“老赖”。
七旬老太欠款8亿事件始末:
涉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了解,厦门思明区的陈长芹涉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她为相关公司向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抵押或担保,抵押物包括多处房产及车位等。
河南省高院2016年3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显示,河南省宏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7亿余元及利息105万余元(截至2015年7月20日),陈长芹与另一公司曾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广发银行农业路支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陈长芹等还自愿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一份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2014年6月30日,陈长芹和其他三人共同与原告兴业银行(601166,诊股)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长芹与其他三人以其各自名下的共18套房屋为原告给予被告哈迪公司的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12000万元的授信及该授信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金融纠纷判决显示,厦门市启德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近4800万元本金及300多万元利息,根据抵押合同,陈长芹提供厦门湖里区泗水道595号地下一层共计94个车位进行抵押。
陈长芹所涉借贷纠纷不止于此,她在泉州涉两家银行的多起金融纠纷,其中已宣判的有十几起,涉案标的金额8亿多,还有多起未宣判案件,据悉,总涉案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人民币。
71岁老人替儿子顶包?
值得一提的是,陈长芹恐怕是个“背锅侠”,福建泉州法院称,她是因替子担保借款涉案。的确,在系列案件中,都出现了陈长芹与儿子艾友泽的身影,而无一例外的是,陈长芹均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可以推断,陈长芹是给她儿子艾友泽出来顶包的,只是为什么71岁的陈长芹还能够从银行中贷款,就令人费解了。据悉,艾友泽原为一家银行职工,后辞职经商,并卷入多起借贷纠纷中。
据法院人员透露,陈长芹多次为其子提供借款担保,并因此被卷入多起纠纷中。陈长芹所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商铺等进行拍卖,但仍有超过8.1亿元缺额。目前,陈长芹处于失联状态,因此对其进行失信被执行人公示。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陈长芹先后六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分别为泉州中院、郑州中院、厦门中院、河南高院,执行情况均为全部未履行。
涉案公司法人代表称签字不知情
泉州中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宏昱公司”)、陈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宏昱公司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发放出口押汇融资款1239万美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显示,陈长芹实为宏昱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与监事,2012年8月2日陈长芹为该公司出资2255万元。
七旬老太欠款8亿 
上述判决书显示,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宏昱公司向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押汇到期后,宏昱公司未还本付息,兴业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宏昱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全亮在判决书上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宏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没有在宏昱公司上过班,对于宏昱公司的经营管理、印章使用及本案借款事实均不清楚;自己在案涉《出口押汇协议》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只是根据公司实际老板艾友泽的指示,艾友泽叫签字,自己就签字,是被实际老板艾友泽骗签的。据泉州中院法官介绍,艾友泽为陈长芹的儿子,该二人均未出席该案件的庭审。
一审法院认为,张全亮对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自己的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被告宏昱公司的欠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对宏昱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宏昱公司追偿。
一、什么是执行悬赏保险?
“执行悬赏保险”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经人民法院决定同意,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悬赏保险”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线索的,可获得悬赏公告公布的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对举报人承担的悬赏金给付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将悬赏金赔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悬赏保险有什么条件?
1、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的;
2、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3、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悬赏保险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获得法院同意;
2、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悬赏保险;
3、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
4、保险期间为一年;
5、如果举报人举报信息经过法院审车并最终成功执行,保险公司支付赏金。
四、执行悬赏保险的具体收费标准?
1、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自定悬赏比例,收费为最高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执行人自定悬赏金额,收费为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例如:执行案件的未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定的悬赏比例为5%,最高悬赏金额为2.5万元,那么保费则为最高悬赏金额的10%即2500元。
五、执行悬赏保险的保险人怎么赔偿?
1、提供财产线索的,悬赏金即赔偿金额为执行到位金额×悬赏比例。例如:执行案件的未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申请人自定的悬赏比例为5%,举报人提供了一条财产线索,案件因此执行到位20万元,那么悬赏金即赔偿金额为20万元×5%,即1万元。
2、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法院找到(实际控制并拍照)被执行人,赔偿金额为公告承诺的悬赏金额。
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六、如何进行悬赏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举报方式多样,举报人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对举报人的信息,我们将严格予以保密,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下向举报人核查信息。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时,一律不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
温馨提醒:存在下列情形的举报人,不能获得执行悬赏金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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